在实践中,很多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或丧偶等原因,极易导致土地承包权的纠纷,进而造成征地拆迁补偿的纠纷。
案例故事:
2002年,周永香和陈建文经媒人介绍结婚,婚后周永香就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丈夫陈建文家。但因其在娘家已有承包地耕种,因此在夫家就没有再申请承包责任田。
2014年,周永香娘家所在的来福村遇到征地拆迁,在征收方支付土地补偿款后,来福村村委进行了补偿款分配商讨会,决定将补偿款按照村集体成员的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进行分割。
周永香认为自己也应取得征地拆迁补偿款,但来福村村委却主张周永香已将户口迁出本村,不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不应取得本村的土地补偿款。
那么,在这起案例中,周永香究竟是否有权取得来福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呢?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周永香在来福村的承包地还是属于其承包。而根据来福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的决议来看,也是按照土地占有面积来分配的,因此,作为拥有承包地的周永香有权获得来福村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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