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富豪离婚财产分割——美国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时间:2023-04-15 浏览:34 分类:娱乐资讯

前几日,李JL因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微博与王LH“开撕”,引来众多网友围观。夫妻一旦不幸离婚,常见的纠纷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夫妻财产的分割。从微博上的内容来看,李、王的离婚纠纷主要是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李、王均是美国公民,且在纽约登记结婚,显然其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而是适用美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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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婚姻财产制度

婚前财产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第6条规定:

婚姻生效日之后,配偶一方在婚前的所有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不予分割

王LH自

1995年正式出道

2013年

11月27日与李JL女士在纽约登记

结婚

,2021年12月15日官宣提出离婚申请。据公开数据估计,王先生身家约为30亿台币。王先生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予分割,也就是说李女士不能要求分割王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

在美国,婚姻法属于州立法的范畴,50个州就有50部不同的婚姻法。在这50部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现在,绝大多数州实行分别财产制,9个州实行共同财产制。

1、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 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就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一般而言,在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获得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而加州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比较类似中国的规定,虽然采纳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仍允许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存在,但其对个人财产的范围要比我们的规定宽泛,比如婚内一方取得的赠与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有赠与人明确的指示是赠与夫妻双方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纽约州家庭关系法》关于婚姻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

《纽约州家庭关系法》B部分-新的诉讼或程序。

术语“婚姻财产”指婚姻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和签署分居协议之前或开始婚姻诉讼之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不管所有权是以何种形式持有,除非根据本部分细则三,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中所提及的婚姻财产不包括以下定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指:

婚前获得的财产或通过馈赠、遗嘱或继承,或是从除配偶以外的人那里获得赠与的财产;

个人伤残赔偿金;

作为交换的财产或个人财产所带来的增值部分,除非这类增值是由于配偶一方所作的贡献或努力产生的;

根据本协议细则三,婚姻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中确定的“个人财产”。

二、美国夫妻离婚的程序

美国夫妻离婚可以通过无争议离婚或争议离婚。

无争议离婚也称非争议离婚或协议离婚

。所谓无争议离婚主要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夫妻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夫妻赡养费、房产、资产及婚姻财产方面没有分歧;

2.被告方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当然无争议离婚仍属满足纽约州的两大基本要求,一是居住要求,二是离婚理由要求。

一是居住要求:

只有满足了居住要求才有资格在纽约州申请无争议离婚。满足居住要求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的任何一种:

1) 夫妻任何一方在纽约州居住已满两年。

2) 夫妻任何一方在纽约州居住已满一年,并且双方在纽约州结婚。

3) 夫妻任何一方在纽约州居住已满一年,并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居住在纽约州。

4) 夫妻任何一方在纽约州居住已满一年,并且离婚事由发生在纽约州。

5) 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时是纽约州居民,并且离婚事由发生在纽约州。

二是离婚理由要求:

我国协议离婚常见的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合,而纽约州所承认的离婚理由有以下6个:

1)、

关系破裂

:夫妻关系破裂达到6个月,且无可挽回,这是非争议离婚最常用的理由。

2)、

虐待

:一方受到另一方的残酷虐待,包括精神上或肉体上的虐待,这种虐待必须是受害方感到共同居住在一起时不安全的程度,虐待的事实必须发生在提出离婚前五年之内。

3)、

抛弃

:指三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或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开婚姻居所超过一年以上;二是双方虽共处一室,但无夫妻生活超过一年以上;三是夫妻一方强行把对方拒之门外,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4)、

监禁或服刑

:若一方服刑三年以上,另一方可提出离婚。

5)、

通奸

:这一理由极少被当做离婚理由提出,因为证明这种事实非常困难,需第三方或警方的证据。很多人将其视为受虐待而提出离婚。

6)、

分居

:双方有法官签字的分居协议,而双方在不违反分居协议一年后,即可成为离婚理由。双方有分居协议,而双方较好地执行协议的条款,一年后亦可成为离婚的理由。

协议离婚,需注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纽约州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至21周岁,除非法院确定孩子已经经济独立,否则尽管子女已满18岁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

有争议离婚

如果夫妻就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进行有争议离婚程序。

1、财产分割

纽约州是一个“公平分配”之州,

但公平并不等于平均

,而是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依据公平的方式进行分割。首先,法院将通过一个证据展示的过程来决定哪些财产和债务是婚姻关系内的,哪些财产和债务是属于个人性质。结婚期间购买的资产是在个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 并不重要。只有婚内财产和债务才是法庭进行分割或分配的对象。第二,法院会对婚内财产和债务进行估价。最后,法院将会对婚内的资产作出公平的分配。公平不意味着平均,而是法院认为公平的分配方式。

通常情况下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会考虑多种因素,主要有以下的考虑因素:

1)婚姻期间及离婚诉讼开始时双方的收入及财产情况;

2)婚姻持续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3)离婚后继承权和退休金权利的丧失情况;

4)夫妻一方对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具有促进其增值、提高或是积累的作用;

5)婚姻财产中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情况;

6)夫妻双方将来可能的经济状况;

7)其它对于财产分割有重要公平和正确影响的因素。

图来源网络

因此,如果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纽约进行诉讼离婚,其婚姻财产分割,不单是只分割王先生的婚姻财产,而是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的财产和债务等多种因素依法分割。至于一些网友认为应该将王先生的全部财产五五分,即分50%给李女士才公平,或者认为一方是家庭主妇/家庭“煮夫”对家庭经济没有贡献,显然都是误解了纽约州的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

2、子女监护权及抚养费

当诉讼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则法院会做到以孩子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来做考虑。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对子女监护权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会根据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对子女的监护权做出裁定。以下几点是法院在裁决子女监护权时通常考虑的因素:

1)监护一方与非监护一方的经济状况;

2)孩子的身心健康状况以及其个人爱好兴趣等;

3)在婚姻存续期间孩子享有的生活水平;

4)父母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非金钱方面的付出与关心;

5)父母双方是否净收入差距悬殊;

6)其它对于子女监护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纽约州使用收入分析模式(Income Share Mode) 来决定子女的监护权。即将父母双方收入加总,然后计算各自收入在其中的百分比;将这一百分比乘以抚养子女所需的费用,即可算出父母各自应付的抚养费。

3、配偶赡养费

配偶赡养费(Alimony, Spousal Support, or Spousal Maintenance),是指夫妻一方所承担的向另一方所提供的经济资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开支的义务。法院在诉讼离婚中判定配偶赡养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双方各自的收入或已有资产,包括财产分割中判决的财产;

2)婚姻存续的时间以及双方各自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3)双方各自可能的收入能力;

4)双方各自是否有能力寻求帮助以独立维持生活,需要多少时间;

5)是否降低或失去了终生的挣钱能力;

6)婚生子女与哪一方共同居住;

7)税务后果;

8)申请扶养费的一方作为配偶、家长、有收入者和主妇等为家庭所做的贡献和服务,以及对对方事业或事业前景作出的帮助;

9)资产的消费和损耗;

10)任何出于非公平考虑而进行的财产转移或财产负担请求(如留置权等);

11)法院明确认为适当公平的其他考虑因素。

再回到,王LH先生与李JL女士的“离婚争议”案。从网络公布的有限数据,笔者无法判断王先生与李女士两人的婚后财产和家庭债务是多少,因此笔者不会主观臆断李女士要求分割1.5亿元以及每月21万元的抚养费是否合理,或王先生不愿将位于台湾的住宅过户给李女士是否合法、合理。

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认为婚姻财产分割不公平或认为一方涉嫌隐匿、转移婚姻财产,或一方认为对方要求分割的财产过多,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是在网上“打口水仗”,

毕竟美国法院、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不是基于网上的舆论而是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证据

美国是个离婚率非常高的国家,在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出于避免婚姻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以及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继承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会协商签订婚前协议以避免日后耗费巨额律师费进行漫长的诉讼或配偶中的一方突然离世导致配偶的亲属参与争夺财产。因婚前协议涉及的内容的较多,笔者不在此展开论述,将另文介绍。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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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仅为个人对相关法条的解读,不代表公司和他人的观点。仅供参考,若以本文生搬硬套指导实践操作,后果自负。

作者:

陆典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生,谢凯文律所事务所胡志明市分所商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