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选购光禽时怎样鉴别它是活禽还是死禽宰杀的?

时间:2023-08-15 浏览:59 分类:娱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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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选购光禽时怎样鉴别它是活禽还是死禽宰杀的?
  • 2,识别活禽屠宰与死禽屠宰的窍门有哪些?
  • 3,交警是如何回应买下7旬老人违章卖的鹅的?
  • 4,活禽交易哪个部门管理
  • 5,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选购光禽时怎样鉴别它是活禽还是死禽宰杀的?

①看颜色:活宰光禽放血彻底,全身淤血少,所以呈淡粉红色;死宰光禽放血不干净,全身淤血多,所以呈暗紫红色。 ②看切面:活宰光禽切面周围组织被血浸润呈鲜红色;死宰光禽切面周围组织无血液浸润,呈暗红色。 ③看皮肤:活宰光禽表面干燥紧缩,带粉红色;死宰光禽表面粗糙,呈暗紫红色,有青紫色死斑。 ④看脂肪:活宰光禽脂肪呈乳白色或淡黄色;死宰光禽脂肪呈暗红色,血管中淤存紫红色血液。 ⑤看胸肌和腿肉:活宰光禽切面干燥,有光泽,肌肉有弹性,呈玫瑰红色,胸肌白中带微红色;死宰光禽切面不干燥,呈暗紫红色,无弹性,并有少量血滴出现,血液呈暗红色。

2,识别活禽屠宰与死禽屠宰的窍门有哪些?

1.放血:活禽屠宰(活宰)放血良好,切口不平整;死禽屠宰(死宰)放血不良,切口平整。 2.切面:活宰切面周围组织被血液浸润呈鲜红色;死宰切面周围组织无血液浸润,呈暗红色。 3.皮肤:活宰表面干燥紧缩,带微红色;死宰表面粗糙,暗红色,有青紫色死斑。 4.脂肪:活宰脂肪呈乳白色或淡黄色;死宰脂肪呈暗红色,血管中淤存有紫红色血液。 5.胸肌和腿肌:活宰切面干燥,有光泽,肌肉有弹性,呈玫瑰红色,胸肌白中带微红色;死宰切面不干燥,色暗红无弹性,并有少量血滴出现,血液呈暗红色。 死禽以不食用为宜。

3,交警是如何回应买下7旬老人违章卖的鹅的?

交警大队教导员买下7旬老人违章卖的鹅,并说“大爷一个人生活不容易,能帮一点是一点。” 8月3日,江苏淮安。一位75岁大爷骑电动三轮车进城卖鹅,由于城区骑电动三轮闯入禁区是违法行为,老人违章被交警拦下。大爷称自己凌晨从乡下赶来卖鹅,不知道城里市场禁止活禽交易。交警不但没有罚款,还联系大队食堂将5只鹅全部买下,加宰杀费共给老人460元。 2020年7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稽查专员陈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据了解,70%以上的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均通过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进入市场流通。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督促各地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北京新发地市场为警戒,着力排查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部署加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 扩展资料: 多地全面禁止活禽交易 山东:6月10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了解到,《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发布,《办法》提到,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经营行为,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2020年3月12日,马鞍山市发布《禽肉产品冰鲜上市实施办法》。即日起,市区和县城全面关闭各类活禽交易市场,禽肉产品全面实现冰鲜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同步实施。自2021年2月12日始,全市域范围内全面关闭各类活禽交易市场,禽肉产品全面实现冰鲜上市。 云南: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就主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宰杀及规范禽产品经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7旬大爷卖鹅违章, 交警全部买下

4,活禽交易哪个部门管理

活禽交易由以下几个部门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相关文件发布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5,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第六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第八条 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九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活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活禽疫病、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监测、预警以及季节性发病规律等情况,决定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区域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设置活禽定点屠宰厂(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屠宰、经营、运输活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或者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三)从省外调入的活禽,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的。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二)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禽流感等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于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